软件版权的主要应用在哪些地方
软件著作权的应用,如果从这个权利本身的应用来说,主要就是一些许可,转售这些。也就是对这个软件本身的一些商业处理。如果问的是软件著作权证书,这个主要应用就比较多了,融投资作为企业自身实力支撑,政府项目上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企业增资中作为工商审核时候的证明文件,一些应用商城上架的时候需要出具,作为维权的时候一个重要佐证证据。所以说如果自己有开发设计一个软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一条为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国家版权局鼓励软件注册,重点保护注册软件。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用权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软件著作权人和继承、接收、接收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的登记申请人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其中一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已确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注册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当地设立软件登记机构。
第二章注册申请书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软件应当独立开发,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原软件后,形成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所有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著作权人可以担任代表。著作权人不同意协商的,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标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申请软件版权注册申请表
(2)软件识别材料
(3)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识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件的识别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标识材料应包括源程序前后的连续30页和任何种类的文件。如果整个程序和文件不足60页,则应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件。除具体情况外,该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1)查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函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函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
(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接受者应当提交权利的继承、转让或者接受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识别材料的外交储存:
(1)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其机密部分以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50页
(3)目标程序前后连续3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连续20页。
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加盖来源程序、文件或者样品。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开封。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登记申请批准前的任何时候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变更或者增加登记事项。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更改或补充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表
(2)登记证或登记证的副本
(3)与变更或增补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采用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人应当加盖印章(签名)。
申请表应用中文填写。凡以外文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证明文件,均应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注册的文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 297mmx210mm(长度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和软件。有验收号或者登记号的,应当注明验收号或者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称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收到材料的日期为接受日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受理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规定的,应当登记、签发相应的登记证并公告。